发表于: 2006-04-13 15:59 点击:2645
关于遴选2006-2007学年度国家公派出国长期任教汉语教师项目候选人员的通知
校人字〔2006〕60号
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汉办)《关于推荐2006-2007学年度国家公派出国长期任教汉语教师的通知》(汉办师〔2006〕89号,详见国家汉办网站:http://www.hanban.edu.cn)精神,为了做好我校国家公派出国长期任教汉语教师项目候选人的推荐工作,现将我校遴选该项目候选人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对外汉语教学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身心健康;
3.年龄应在55周岁(含)以下,外语为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俄语、葡萄牙语的教师,年龄可放宽至58周岁(含);
4.申请人在我校工作应已满两年,并正从事对外汉语、中文、外语、历史、哲学、教育等专业教学工作;
5.普通话须达到二级甲等(含)以上水平;
6.能较熟练地使用外语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沟通;
7.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和交际沟通能力;
8.符合国外聘方的要求(详见附件一);
9.2005年已录取及以前录取尚未派出的国家留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和校际交流项目人员,2006年我校已同意申报国家留学基金项目的人员,以及已申请其他国家或单位公派留学项目尚无审批结果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
二、有关经费
录取人员在外待遇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执行(详见附件二)。
三、派出及管理
1.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均以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身份派出,派出前签订《我校公派出国协议书》,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派出手续;
2.凡未能在有效期内派出时,教师本人应在当年提出书面理由,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学校上报国家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原则上被录取人员不能延长派出期限;
4.入选者若调离学校或未经批准出国未归将自动退出本项目,违约赔偿金(不含违约金)退还学校;
5.在材料上报之后、正式结果公布之前不可以申报其它公派项目;录取之后也不可以放弃、改派或兼报其它项目;
6.回校15日内办理报到手续;
7.教师有责任回国并履行学校规定的义务。
四、申请事宜
请各单位于2006年4月18日(周二)前将推荐人员填写完毕的《我校公派出国学人员申请表》和《公派出国留学项目预备人选一览表》(以上表格均可在人事处主页 http://rsgl.jlu.edu.cn下载)及普通话等级证书、外语成绩单复印件及其它证明材料报到人事处师资培养科(行政楼820室)。学校将对所有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最后确定的人选填写正式申请材料。
联 系 人:李立群 郭广建
联系电话: 5167447
附件一:《2006-2007学年度国家公派出国长期任教汉语教师岗位一览表》
附件二: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在外生活待遇
人 事 处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一览表.doc
待遇.doc